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45;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代替GB4706.4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形成的。GB4706.1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45: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等同采用IEC60335-1:2001及修改件1)配合使用。如果由于版本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本部分使用出现问题,应参照相应版本的IEC原文标准。而GB4706.41-1998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 本部分新增加了附录A.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本部分起草人:黄文秀、凌宏浩 本部分委托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98年,本次为**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