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用和工业配电系统中所用的负荷开关包括负荷隔离开关与限流熔断器功能组合的三*单元,设计能够具备:
——开断能力:在额定恢复电压下,开断直到并包括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任何电流﹔
——关合能力:在额定电压下关合额定短路开断电流适用的回路。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动机回路中的熔断器-断路器﹑熔断器-接触器组合电器,或者包含单个电容器组负荷开关的组合电器。
本标准中,采用“组合”意味着组合电器中的各元件构成一个功能组件。某一给定型式的负荷开关和某一给定型式的熔断器的联合确定了一种型式的组合电器。
实际上,不同型式的熔断器可以和一种负荷开关组合,得到一系列具有不同特性的组合电器,特别与额定电流有关。进而,出于维修的目的,用户应该懂得可以和一台负荷开关组合的熔断器的类型而不影响对本标准的符合性,而且还应清楚这样的组合电器的相应特性。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是通过其型号以及由制造厂确定的一系列备选熔断器(即所谓的“参考的熔断器清单”)来确定。符合本标准的某一给定的组合电器意味着采用任一备选熔断器的每种组合电器都可以证明是符合本标准的。
装入熔断器是为了扩大组合电器的短路额定值,并使其超过单独用负荷开关时的短路额定值。安装撞击器,既为了依靠熔断器的动作使三相负荷开关自动分开,又可在故障电流大于*小熔化电流、小于熔断器*小开断电流时正确操作。除熔断器的撞击器外,组合电器还可安装过流脱扣器或者并联脱扣器。
注1:本标准中,在不会引起文本的总的语意不清时,“熔断器”一词可以指熔断器或熔断件。
注2:本标准中,在不会引起文本的语意不清时,“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和“组合电器"均指“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本标准适用于频率为50 Hz.标称电压3kV及以上、35 kV及以下的三相交流系统中、户内或户外安装的组合电器。
熔断器应符合GB 15166.2。
负荷开关,包括它们特定的操动机构,考虑到熔断器的限流作用,除短时电流和短路关合要求外,应符合GB 3804。
成为组合电器一个完整部分的接地开关应符合GB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