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罴度的排放限俏。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坏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运,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