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的问答汇总|食问实答

百检网 2021-12-20

  食问实答第34期   

我国在2013年首次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11类食品中的5种食源性致病菌规定了限量要求。

本期问答我们就此标准挑选了一些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汇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Q1、GB 29921实施之后,其他食品卫生标准中微生物要求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是否还执行?如其规定的熟肉制品的致病菌项目和抽样方案与GB2726- 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时以哪个为准?

A: 对于其他食品标准以及2013年前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但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因此,熟肉制品中的致病菌限量要求,需要按照GB 29921-2013《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执行。


Q2、饮用矿泉水标准中的致病菌种类超过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范围,应按哪个标准执行?

A: GB 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使用范围并未覆盖包装饮用水,饮用矿泉水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Q3、饮料类中要求取样量5个,本标准实施后送检微生物样是不是至少要送5个?

A: 是的,具体要求请参照GB 4789.1-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中“样品的采集”相关要求。


Q4、对于GB 29921中未规定致病菌限量的食品类别,各地是否可以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对致病菌的限量做出规定?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Q5、企业内部标准必须要引用GB 29921吗?必须要修订企业标准还是只要内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就可以?

A: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是前提。


Q6、如果酱产品执行绿色食品的标准,那么应该遵从绿色食品的标准还是GB 29921中对致病菌种类及限量的规定?

A: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绿色食品应**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Q7、酒类、糖果、果冻、蜂蜜、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乳与乳制品等致病菌限量是否仍执行现有的相关标准?

A: 乳与乳制品、包装饮用水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产品标准执行,蜂蜜、果冻、糖果、碳酸饮料、酒类等食品暂不设置致病菌限量。


Q8、GB 29921中对饮料食品致病菌限量的制定并不包括“包装饮用水和碳酸饮料”。是因为要对这两类单独制定致病菌项目,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A: 包装饮用水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产品标准执行。参照CAC、ICMSF(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制标原则,碳酸饮料属于致病菌污染风险较低的食品,故不作致病菌的要求。


Q9、含有多种食物成分的食品,如:三明治(含有熟制粮食制品、肉制品、沙拉酱、即食果蔬制品等)是要同时满足各组分的致病菌限量要求,还是以主要成分为主?

A: 如果是问题中提到的三明治,应按照粮食制品的要求执行。其他含有多种食物成分的食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确定。


内容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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