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镍钴采选、冶炼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装备指标、资源与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矿山生态保护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镍钴采选、冶炼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领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指标体系。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5077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GB 21251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
GB/T 6516-2010 电解镍
GB/T 15898-2013 化学试剂 六水合硝酸钴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5049-2010 镍铁
GB/T 26005-2010 草酸钴
GB/T 26523-2011 精制硫酸钴
GB/T 26525-2011 精制氯化钴
YS/T 708-2009 镍精矿生产能源消耗限额
YS/T 340-2005 镍精矿
YS/T 301-2007 钴精矿
YS/T 255-2009 钴
YS/T 673-2013 还原钴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第 33 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 8978、GB 50771、GB 21251、GB 25467、GB/T 6516 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镍钴行业
本指标体系所指镍钴行业包括镍钴采矿企业、镍钴选矿企业、镍钴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镍钴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限定性指标
指对清洁生产有重大影响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对镍钴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定时必须**满足的先决指标。本指标体系将限定性指标确定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生产用新鲜水量、开采回采率、冶炼综合回收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应急等指标。
3.3 有效风量率
坑内有效风量占总通风量的百分率。
3.4 开采回采率
从某一采场或矿块内采出的矿石(或金属)总量与此采场或矿块拥有的矿石(或金属)总储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也称回采率。
3.5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采矿、选矿、冶炼生产工艺能源单耗与采矿、选矿、冶炼生产工艺单位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之和。
3.6 单位产品新鲜水耗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7 废石综合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回收利用的废石量与同期废石产生量之比。
3.8 土地复垦率
已恢复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表示)。这里指可复垦率。
3.9 选矿回收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精矿中的金属的数量与原矿中金属的数量的百分比。
3.1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3.11 尾矿综合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算时间内,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量与同期尾矿产生量的百分比。
3.12 冶炼回收率
冶炼过程回收的有价组分量占原料中该组分总量的百分数。
3.13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算时间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综合回收利用量与同期工业固废产生量的百分比。
3.14 总硫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原料中的硫在冶炼过程中通过各种回收方式进行综合利用所达到的利用率,不包括进入水淬渣中的硫、废气末端治理产生的废渣及尾气排入环境中的硫;废气中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回收生产副产品,计入总硫利用率。
3.15 总硫捕集率
综合回收利用的硫量及产品、废渣含硫量之和与原料中含硫总量的百分比。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 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就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大中型镍钴采矿企业、镍钴选矿企业、镍钴冶炼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行业清洁生产的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 指标体系
镍钴矿采矿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露天开采)见表 1。镍钴矿采矿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地下开采)见表 2。硫化镍钴矿选矿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见表 3。
镍冶炼企业按照原料不同分为硫化镍精矿冶炼企业、氧化镍矿冶炼企业。硫化镍精矿冶炼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见表 4。氧化镍矿冶炼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火法)见表 5。氧化镍矿冶炼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湿法)见表 6。
钴冶炼企业按照产品不同分为生产钴盐、电钴、钴粉企业。钴冶炼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 重及基准值(钴盐)见表 7。钴冶炼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电钴)见表 8。钴冶炼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钴粉)见表 9。
更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获取体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