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或国家规定的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的设计与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矿类排污单位mining and selec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矿业 B 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中陆地石油开采 0711 和陆地天然气开采 071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和其他采矿业 12 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3.2 生产类排污单位 produc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 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不含电力供应和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及其他发电)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3.3 服务类排污单位 servic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和社会工作Q 中社会工作涵盖的排污单位。
3.4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 采矿类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行业类别、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煤炭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选煤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油气集中处理站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气田开采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天然气处理厂和净化厂中心经纬度,黑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排污单位填报开采范围及废石场、选矿厂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采矿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1.3主要产品及产能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所属主行业类别。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 1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表
行业类别 |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生产内容 | 参数 |
煤炭采选 | 采掘场/矿田 | 开采方式 | 露天/井工 |
生产规模 | t/a | ||
选煤厂 | 处理能力 | t/a | |
矸石场 | 库容 | m3 | |
汇水面积 | m2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油气开采 | 开采方式 | 自喷/注水/注气/注汽/注聚/其他 |
生产规模 | 104t/a 或 104m3/a | ||
油气集中处理站 | 设计规模 | t/a 或 104m3/a | |
储油库 | 设计规模 | 104m3/a | |
天然气处理厂 | 设计规模 | 104m3/a | |
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其他矿采选 | 采矿场 | 开采方式 | 露天/地下/原地浸矿/其他 |
开采矿种 | 名称 | ||
生产规模 | t/a | ||
废石场 | 库容 | m3 | |
汇水面积 | m2 | ||
选矿厂 | 处理能力 | 吨/年 | |
选矿工艺 | 重力/磁力/浮选/化学选矿/其他 |
(2)产品名称
填写主要产品名称,包括煤炭(褐煤、烟煤、无烟煤、其他)、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黑色金属(铁、铬、锰、钒、其他)、常用有色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镉、铋)、贵金属(金、银、铂)、稀有稀土金属(钨、钼、其他)、非金属(氯化钠、硫、磷、氯化钾、硼、石灰石、石膏、其他)等。
(3)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生产规模、开采矿种一般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填写,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4主要辅料
(1)名称
填报采矿、选矿(净化)、污水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3)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1.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治理设施
(1)一般原则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煤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石油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其他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矿坑涌水、废石场淋溶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项目为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3)污染治理设施
a)物化法:沉淀、混凝、过滤、中和、**氧化、吸附、消毒、膜过滤、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闪蒸、汽提等。
b)生化法:水解酸化、高效厌氧、好氧、缺氧好氧(A/O)、厌氧缺氧好氧(A2/O)、序批式活性污泥(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按设计值进行填报。
处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后填报。具体见表 2、表 3、表 4 和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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