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百检网 2022-11-2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9821、 GB 276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制造 alcoho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制造。

3.2

饮料制造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的制造。

3.3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需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总磷

月(日/自动监测)a

季度(日/自动监测)a

总氮

月(日/自动监测)a

季度(日/自动监测) b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色度

季度

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选测项目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总磷

月(日/自动监测)b

-

总氮

月(日/自动监测)b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雨水排放口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月c

非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季度

半年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色度

季度

半年

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选测项目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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