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 。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 HJ/ T 20的规定。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对象的确定
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2 份样数的确定
4.2.1 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小份样数。
表1固体废物采集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 / t | 小份样数/个 | 固体废物量 / t | 小份样数/个 |
q≤5 | 5 | 90 < q≤150 | 32 |
5 < q≤25 | 8 | 150 < q≤500 | 50 |
25 < q≤50 | 13 | 500 < q≤1 000 | 80 |
50 < q≤90 | 20 | q > 1 000 | 100 |
4.2.2 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小份样数。
4.2.3 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 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 h 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4.2.4 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小份样数。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应满足下式要求:
n=N/p
n———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
N——— 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p——— 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
4.3 份样量的确定
4.3.1 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大粒径,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
表2 不同颗粒直径的固态废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取的小份样量
原始颗粒大粒径 / cm | 小份样量/ g | 原始颗粒大粒径 / cm | 小份样量/ g |
d≤0.50 | 500 | d > 1.0 | 2 000 |
0.50 < d≤1 000 | 1000 |
|
|
4.3.2 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4.4 采样方法
4.4.1 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 HJ/ T 20的要求进行。
4.4.2 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4.3 固态、半固态废物样品应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连续产生
在设备稳定运行时的8 h 内等时间间隔用勺式采样器采取样品。每采取一次, 作为一个份样。
带卸料口的贮罐 装
应尽可能在卸除废物过程中采取样品;根据固体废物性状分别使用长铲式采样器、套筒式采样器或者探针进行采样。
当只能在卸料口采样时,应预先清洁卸料口,并适当排出废物后再采取样品。采样时,用布袋 接住料口,按所需份样量等时间间隔放出废物。
每接取一次废物,作为一个份样。
板框压滤机
将压滤机各板框顺序编号,用HJ/T 20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 N 个板框作为采样单元采取样品。采样时,在压滤脱水后取下板框,刮下废物。每个板框采取的样品作为一个份样。
散状堆积
对于堆积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0.5 m 的散状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将废物堆平铺成厚度为 10~15 cm的矩形,划分为5N 个 面积相等的网格,顺序编号;用 HJ/T 20 中的随机数表法抽取 N 个网格作为采样单元,在网格中心位置处用采样铲或锹垂直采取全层厚度的废物。每个网格采取的废物作为一个份样。
对于堆积高度小于或者等于0.5 m的数个散状堆积固体废物,选择堆积时间近的废物堆,按照散状堆积固体废物的采样方法进行采取。
对于堆积高度大于0.5 m的散状堆积固态、半固态废物,应分层采取样品;采样层数应不小于2 层,按照固态、半固态废物堆积高度等间隔布置;每层采取的份样数应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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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