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玻璃钢制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花岗岩脱硫除尘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804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T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5187 湿式除尘器 性能测定方法
GB/T 16157 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JB/T 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6 工程机械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液气比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每处理1 m3烟气所需液体的体积,L/ m3。
3.2 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
3.3 阻力
指烟气通过脱硫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脱硫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
4 分类
本标准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
4.1 第Ⅰ类
指利用锅炉自身产生的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该类装置不适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0.7%的锅炉。
4.2 第Ⅱ类
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 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 材料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 GB/T 912、GB/T 699及 GB/T 3077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3 加工要求
5.3.1 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5.3.2 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的规定。
5.3.3 脱硫除尘装置表面喷漆应符合JB/T 5946的规定。
5.4 性能要求
5.4.1 按第4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Ⅰ、Ⅱ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
类别 | 循环水利用率/ % | 脱硫效率/ % | 除尘效率/ % | 阻力/ Pa | 液气比/
| 漏风率/ % | 烟气含湿量/ % |
第Ⅰ类 | ≥85 | > 30 | ≥95 | < 1 400 | < 2 | < 5 | ≤8 |
第Ⅱ类 | ≥85 | > 80 | ≥95 | < 1 400 | < 1 | < 5 | ≤8 |
注:对第Ⅱ类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应控制碱液的 pH值在8-10范围内测定。 |
5.4.2 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
5.4.3 脱硫除尘装置的工艺废水应循环利用。
5.4.4 脱硫除尘装置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不小于三年。
6 试验方法
6.1 烟尘排放浓度按GB/ T 16157的规定进行。
6.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按GB/ T 16157、HJ/ T 56及 HJ/ T 57的规定进行。
6.3 脱硫除尘器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通过两个用户以上的实际调查确定。
6.4 脱硫除尘器其他性能按照GB/T 15187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脱硫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和防腐耐磨涂层厚度及质量。
7.2.3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5.3的规定,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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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288-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