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人造板工业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8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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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3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人造板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