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运行期间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不适用于贮存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
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16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尾矿库
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
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3.3
环境风险
指尾矿库在运行期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4
环境风险受体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3.5
环境风险评估
指根据尾矿库的环境风险特点,划分尾矿库环境风险等级,识别尾矿库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因素,并对其进行系统的环境风险分析,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策建议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