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容量为65一1025i/h(机组容量为15一300MW)燃煤、燃气、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工艺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1.2 实施原则1.2.1 烟气脱硫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1.2.2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2.3 烟气脱硫工程主体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0年,系统的可用率不低于95%。脱硫效率不低于85%。已建机组的脱硫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机组剩余寿命。1.2.4 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H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