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的清理以及处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1.3 本规范涉及的清理范围为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区域的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处理处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CJ/T 3039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NY/T 304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CJ/T 96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当上述文件被修订或者被替代时,应使用其新版本或者替代文件。在本规范中,采用下列术语的定义。
3术语3.1 固体废物在三峡库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并堆存而未处理处置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以及被这些废弃物质污染的土壤。
3.2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 清理
为保证三峡水库水质而进行的库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包括库底堆存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3.4 处理处置
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