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法(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 ℃~105 ℃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第二法(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昧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 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第三法(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 g/100 g的样品。第四法(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 g/100 g的样品。
**法直接干燥法
原理
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 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1 ℃~105℃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重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的称量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