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测量
5.1.1 测量用声级计或其他等效的测量系统应不低于GB 3785规定的Ⅰ型声级计的要求。测量时应使用“A”频率计权特性和“F”时间计权特性。当使用能自动采样测量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其读数时间间隔应不大于30 ms。测量设备的传声器宜优先采用全指向传声器。
5.1.2 测量前后,应使用符合GB/T 15173规定的1级声校准器按制造厂规定对声级计进行校准。在没有再作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超过0.5 dB,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
5.2 转速、车速测量
应选用准确度优于±2%的发动机转速表或车速测量仪器来监测转速或车速,不应使用客车上的同类仪表。
5.3 气象参数测量
温度计的准确度应在±1℃以内。风速仪的准确度应在士1.0 m/s以内。
5.4 测量仪器检验
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6 测量条件
6.1 测量地点应具备如下条件:从客车辐射的噪声只能通过道路表面的反射成为车内噪声的一部分,而不能通过建筑物、墙壁或客车外的类似大型物体的反射成为车内噪声。测量时,客车与这类大型物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 m。
6.2 沿着测量路线在约1.2 m高度的风速不应超过5 m/s,其他的气象条件不应影响测量结果。
6.3 对于所有A声级测量,由背景噪声和仪器内部电噪声而确定的测量动态范围下限应至少低于所测声级15 dB(A),否则试验结果无效。
7 道路条件
试验路段应为清洁、干燥平坦无冻结的硬路面,且不应有接缝、凸凹不平或类似的表面结构;试验区间路线应平直;且测量时应避免通过隧道、桥梁、道岔、车站及会车。
8 车辆条件
8.1 发动机
8.1.1 测量前,发动机的所有运行条件,如燃料、润滑油、点火正时或喷油时间等都应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发动机应稳定在正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
8.1.2 如果发动机冷却散热器装有挡风门,则应在两种条件下进行测量(打开和关闭),每一组测量的挡风门位置应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发动机冷却风扇应正常运转。
8.2 轮胎
8.2.1 所采用的轮胎应与制造厂家规定的型号一致。
8.2.2 轮胎任意部位花纹深度应不小于1.6 mm,轮胎的压力应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要求。
8.2.3 轮胎型号和充气压力应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8.3 车辆的质量状态
8.3.1 车辆载荷的基本条件应符合GB/T 3730.2—1996中4.6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8.3.2 车辆在测试噪声时应空载,即除驾驶员、测量人员和测试装备外,不应有其他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