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为加强对本市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促进管网的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公共污水管网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 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污水管网是指用于收集输送污水的公共管道、泵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含村级和城中村的公共污水管网),不包括排水户的污水排出管。排水户应做好其内部污水管网及排出管的运维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向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的污水排出管是指接入公共污水检查井前, 排水户自建的污水管网及其连接公共污水管网的管道。
第四条 市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组织本市公共污水管网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 负责申报公共污水管网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年度预算;
(三) 负责颁发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并依法对违法排水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四) 负责审批公共污水管网设施停运、拆除事项;
(五) 负责考核各镇街、园区的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及运营单位的运维工作。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落实公共污 水管网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公共污水管网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 指导公共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三) 组织公共污水管网年度维修及改扩建计划实施、费用审核及支付工作;
(四) 协调公共污水管网建设、运维和管理相关工作。
(五) 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制定属地 管理工作方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项目的规划、建设、 验收、移交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三)根据要求确定公共污水管网的运营单位,负责协调解 决运营维护中的属地问题,并会同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的运维工 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查、发放等工作,并依法对违法排水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五)负责监督公共污水管网设施停运、拆除事项;
(六)协助上级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
(七)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破坏公共污水管网、扰乱管网运维作业 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随意向公共污水管网内倾倒垃圾、粪便、油污及其他损害公共污水管网安全的行为予以查处。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建设、运维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负责制定运维资金标准。
水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主体:
(一)在用的公共污水管网,由属地镇街、园区或其委托授 权运营单位负责;
(二)在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公共污水管网,自进场开工之 日起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属地镇街、园区或其 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负责;
(三)排水户的污水排出管,以公共污水检查井为界,由产 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污水管网,由有管 辖权的镇街、园区确定责任主体;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 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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