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环[2017]52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
通过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6月30日前,我市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要求安装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系统,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至市环保信息中心。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3.1挥发性有机物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总VOCs去除率 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系统的废气处理前和废气处理后的总VOCs浓度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浓度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
4.1 从事喷漆、补漆工艺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独立全围蔽的喷漆补漆工艺车间,喷漆和补漆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喷漆补漆车间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4.2每套VOCs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安装至少1套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施。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VOCs排放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三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设备。
4.3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执行。
4.4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相关要求。
5 连续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5.1仪器表面应完好无缺,有产品铭牌、具有防尘防水功能,可适用于大部分的环境中,绝缘、防漏电与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5.2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具备:
a) 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b)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根据企业治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的冷凝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热管线时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减少采集的样品气体在传输过程中不出现损失现象。
d) 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稳定。
5.3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
5.4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时间显示和设置。
b) 显示实时数据和查询历史数据,数据传输。
c) 采集一组系统测量的实时数据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流速等。
d) 记录存储一组系统测量的分钟数据为该时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总VOCs浓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装置前后的流速等。
e) 断电时系统能自动保存数据,当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6 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须满足国家、广东省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功能需符合《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VOCs排放数据传输规范》的要求。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需具备现场数据显示功能。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
表1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 | 性能指标 |
总VOCs浓度测定下限 | ≤5mg/m³ |
重复性 | ≤±3% |
响应时间 | ≤20s |
零点漂移 | ≤2mg/m³ |
实际气体比对误差 | ≤50%(VOCS≤15mg/m³) |
≤35%(VOCS>15mg/m³) | |
备注: 1、以上项目的试验方法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验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测量范围上限值不低于排放限值的5倍; 2、相关排放限值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