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监控设备之间的VOC排放数据传输,规定了传输的过程及数据命令的格式,还给出了代码定义。
2.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l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l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技术要求(DB44/T 1947-2016)
l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对固定污染源排气总VOCs进行连续、实时测定所需要的自动监测系统。一般由采样、检测、数据采集和处理等子系统组成,简称CEAMS-VOCs。该系统具备数据传输通讯功能,能将VOCs排放数据和状态参数报送到监控中心,与监控中心完成数据传输通讯,本标准简称现场机。
3.3.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标准简称上位机。
4.系统结构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从底层逐级向上可分为现场机、传输网络和上位机三个层次。上位机为环境监控中心端,现场机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现场监控设备,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与现场机进行通讯(包括发起、数据交换、应答等)。
现场机传输的数据,必须为设备实时采集数据,禁止采集后的数据先传送到后台加工,再上报到上位机。
本标准规定的数据传输协议对应于ISO/OSI定义的协议模型的应用层,基础传输层建构在TCP/IP协议上,实现现场机与上位机之间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交互通讯。现场机与上位机通讯接口通过互联网或专网传输,实现互联互通。
5.传输通讯
5.1.数据报送流程
完整的数据请求由现场机发起、上机位应答组成,具体步骤如下:
1)现场机连同数据包,发送请求命令给上位机;
2)上位机接到请求后,建立连接通道(初次请求),向现场机发送请求应答(握手完成);
3)上位机执行请求操作,对接收的数据包进行解析校验,解析成功后自动入库,完成数据报送;
4)如果现场机收到上位机应答,则分析请求应答,继续发送下一个数据请求;
5)如果现场机未收到上位机请求应答,则数据报送失败。
5.2.通讯数据结构
所有的通讯包都是由ASCII码(汉字除外,采用UTF-8码,8位,1字节)字符组成。通讯协议数据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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