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百检网 2022-11-22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

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

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

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3.5 非正常工况 abnomal condition

指生产装置或设施启动、停车或设备检修等工况。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许可平台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GB/T 4754 中煤炭加工行业 C 252 的煤制合成气 C 2522、煤制液体燃料 C 2523)、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吨/ 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吨/年)、 氨氮总量指标(吨/年)、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主要生产单元根据产品进行划分。

煤制合成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空分、公用工程等。煤制甲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二甲醚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二甲醚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烯烃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MTO)/甲醇制丙烯(MTP)、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天然气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甲烷化、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乙二醇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乙二醇合成、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油(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硫回收、油品合成、 尾气制氢、油品加工、空分、公用工程等。

煤制油(直接液化法)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备煤、催化剂制备、煤粉制备、煤液化、煤液化油加氢稳定、加氢改质、煤制氢(气化、变换、酸性气脱除)、含硫污水汽提、气体脱硫、硫回收、油渣成型、空分、公用工程等。

生产设施填报表征生产能力、产生废气或废水的设施,设施参数为贮存能力、处理能力等。排污单位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 个,应填报全厂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

具体见表 1。

表 1 主要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原料煤 卸料系统

火车/汽车/码头卸煤系统

封闭方式:封闭/其他

/

卸煤能力

t/h

原料煤 储存系统

煤堆场

封闭方式:封闭料棚/密闭料仓/其他

/

贮存能力

t 或 m3

煤仓

贮存能力

t 或 m3

备料系统

破碎机

处理能力

t/h

振动筛

处理能力

t/h

输煤系统

皮带输送机

封闭方式:封闭/其他

/

输送能力

t/h

转运站

封闭方式:封闭/其他

/

固定床 常压煤气化 工艺

(间歇/连续)

造气炉

投煤能力

t/d

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

处理能力

t/h

洗气塔

处理能力

m3/h 或 t/h

造气废水沉淀池

处理能力

m3/h 或 t/h

造气循环水冷却塔

处理能力

m3/h 或 t/h

造气炉放空管

高度

m

固定床 碎煤加压气 化工艺

气化炉顶煤仓

贮存能力

t 或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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