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它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划要素 plan component
指规划方案中的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包含的重大开发活动或具体建设项目安排等。
3.2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设定的、拟在相应规划期限内达到的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目标和要求,是规划编制和实施应满足的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3.3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