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制度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 是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当前,环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取得积*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项目环评、轻规划环评”现象;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 “刚性”约束不强;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地方未严格把关,让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环评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从根本上补齐环评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上的短板,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