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技术路线,以及确定标准文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内容要求的基本技术方法,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地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 □□□ 环境保护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