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是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等异常改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 2-1997化妆品 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6-1997 化妆品 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发生皮肤色素沉着和色素减退,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发生上述病变。除外非化妆品引起的色素异常,必要时做斑贴试验(见GB 17149. 2)和光斑贴试验(见 GB 17149. 6)以协助诊断。
4 诊断标准
4.1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 皮肤色素异常发生在接触化妆品的部位。
4.3 面部色素异常可在较长时间使用某种化妆品后直接发生或在日晒后发生,或继发于皮肤炎症之后。
4.4 化妆品皮肤色素改变可表现为青黑色不均匀的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斑,且常伴有面部皮肤过早老化现象,可因某些化妆品直接作用造成,亦可因应用含有感光物质的化妆品经日晒后发生,或继发于化妆品皮炎之后。
4.5 必要时做斑贴试验(见GB 17149. 2)或光斑贴试验(见GB 17149. 6)以协助寻找病因。
4.6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其他皮肤色素异常改变。
5 处理原则
5.1 停用所有可疑的化妆品。
5.2 避免日晒。
5.3 按一般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皮肤病治疗原则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