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 2-1997 化妆品 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必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见附录A,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4 诊断标准
4.1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
4.2 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
4.3 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疹、小水疤。自觉症状痉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癣化等。
4.4 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
4.5 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疹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
4.6化妆品光斑贴试验阳性,见附录A。
4.7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5 处理原则
5.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
5.2停止使用致病的化妆品,避免光照。 5.3 根据病情,按光感性皮炎对症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