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化妆品 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 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化妆品 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5-1997 化妆品 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化妆品 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 7-1997 化妆品 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 化妆品痊疮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座疮样皮损。
3.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