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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锑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生产所得的锑精矿,供锑品生产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0.1~GB/T 15080.9 锑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锑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硫化矿、混合矿和氧化矿三大类,硫化矿和混合矿按矿石类型又分为粉精矿和块精矿两种。以干矿品位计算,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3.1.1 硫化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锑量之比大于85%)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1.2 混合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锑量之比在15%~85%范围内)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3 氧化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量锑量之比小于15%)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3.2 粉精矿水分应不大于10%,块精矿水分应不大于0.5%。
3.3 浮选粉精矿粒度小于74μm应大于60%。手选块精矿粒度控制在25mm~150mm范围内。
3.4 精矿内不能含有目力可辨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和水分的测定按GB/T 15080.1~GB/T 15080.9的规定进行。
4.2 精矿粒度的检测用标准筛进行筛分。
4.3 夹杂物由目视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锑精矿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预报单。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锑精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精矿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60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