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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則及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型、氧化型的锡精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819~1833 锡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260 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锡精矿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人炉冶炼的氧化型锡精矿,另一类是冶炼前需要加工处理的硫化型锡精矿。锡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五级品、六级品、七级品。
3.2 化学成分
锡精矿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1 需方如对锡精矿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议。
3.2.2 化学成分数据的修约规则按GB/T 8170 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3.3 水分
锡精矿水分不得大于10%。
3.4 粒度
锡精矿粒度小于0.074mm的不大于30%。
注:对重选厂浮选作业生产的锡精矿,其粒度小于0.074mm的可不大于45%。
3.5 其他
锡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同批锡精矿要求混匀。
4 试验方法
4.1 锡精矿化学成分及水分的测定按GB/T 1819-1833 的规定进行。
4.2 锡精矿粒度的测定用孔径为0.074mm的标准筛进行筛分。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锡精矿运到需方或双方认可的地点后,由需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5.2 组批
锡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品级组成。检验批量应不大于65t,或由供需双方议定。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及粒度的检验。每批产品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取样和制样
5.4.1 袋装锡精矿的取样
袋装锡精矿按不小于25%的比例抽取样袋采样;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
钎,并将从样袋中所取的份样混合均匀。
5.4.2散装锡精矿的取样
**按批将锡精矿混匀,然后堆成堆高<50cm的正方形或长方形,再用取样钎按样点间距为正方格20cm取样;取样时,取样钎应直插底部,并旋转一周,弃去**钎样品,收集第二钎以后的为试样,并将所取的份样混合均匀。
5.4.3 制样
试样的制备按照GB/T 14260 的规定进行。所取试样制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个月,作为仲裁样品。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留期内提出。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5.5.2 化学成分、水分及粒度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5.5.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终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