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制造工业(不含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于焚烧危险废物的水泥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如下列标准被修订,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3 验收技术程序 水泥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按照图3-1所示操作程序开展。
3.1 验收技术工作准备阶段
资料查阅、现场勘察、环保检查。
3.2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阶段
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确定验收监测工作目的、程序、范围、内容。
3.3 现场监测阶段
依据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监测及检查。
3.4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阶段 汇总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得出结论,以报告书(表)形式反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结果。
4 验收技术工作的准备
4.1 相关资料的查阅和分析 4.1.1资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