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调查主要内容以及方案、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机械制造业的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导则
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制造业
指乘用车、载重车等及发动机、零部件制造工业。
3.2 工况
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
正常工况:装置或设施按照设计工艺参数进行稳定生产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