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中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 ℃~105 ℃下,不含或含其他挥发性物质甚微的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及卤菜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g的样品。减压干燥法适用于糖、味精等易分解的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它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试样测定,同时该法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 的样品。蒸馏法适用于含较多挥发性物质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100 g的样品。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g/100g的样品,卡尔·费休库伦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g/100g 的样品。
2原理
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 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1 ℃~105℃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重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的称量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本方法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3.1盐酸:优级纯。
3.2氢氧化钠(NaOH):优级纯。
3.3盐酸溶液(6 mol/L):量取50 mL盐酸,加水稀释至100 mL.
3.4氢氧化钠溶液(6mol/L):称取24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 mL.
3.5海砂:取用水洗去泥土的海砂或河砂,先用盐酸(3.3)煮沸0.5 h,用水洗至中性,再用氢氧化钠溶液(3.4)煮沸0.5 h,用水洗至中性,经105 ℃干燥备用。
4仪器和设备
4.1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4.2电热恒温干燥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