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航电枢纽等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
HJ/T 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4-20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地下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建设项目。
3.2 防洪工程
防治洪水危害的工程。指防洪水库工程;堤防、城市防洪墙工程;排洪泄水通道工程;涵闸、坝及泵站等建筑物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等。
3.3 灌溉工程
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利工程。指灌溉水利枢纽工程,灌、排渠道工程(含隧洞、管道等穿越工程), 灌溉闸、坝及泵站等建筑物工程,灌区建设工程等。
3.4 供水工程
供水工程指供水水利枢纽工程;渠道工程(含隧洞、管道等穿越工程);涵闸、坝及泵站等建筑物工程;水源与供水管线工程等。供水工程包括流域内和跨流域调水工程。
3.5 水电工程
开发水力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工程。指各类水电站以及辅助工程等。
3.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准版。
3.7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审查和预审意见。
3.8 环境敏感目标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以及验收调查需要关注的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