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T 1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HJ/T 25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HJ/T 164 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12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药品 pharmaceuticals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性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