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角、鹿肉、鹿筋﹑鹿鞭、鹿尾、鹿胎、鹿茸血、鹿血、鹿骨、鹿角盘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鹿角、鹿肉,鹿筋﹑鹿鞭,鹿尾,鹿胎﹑鹿茸血﹑鹿血、鹿骨﹑鹿角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19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3--1985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1996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鹿角
鹿茸生长到后期骨化膜去茸皮后于翌年脱落的骨质角。3-2鲜鹿肉
鹿屠宰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新鲜肌肉。3.3干鹿肉
鲜鹿肉脱水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干品。3.4鹿筋
鹿四肢剔下的筋腱的干品。3.5鹿鞭
由雄性鹿屠宰后取下的外生殖器的干品。3.6鹿尾
鹿屠宰后取下的尾的干品。3.7鹿胎
妊娠母鹿经剖腹取出的胎儿的干品或带水随的新生仔鹿的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