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修)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它类型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
HJ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24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627 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
HJ/T 1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HJ/T 8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环发「200211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composition of the technical guideline system of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由本标准、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构成。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应根据本标准,并参照各环境要素导则制(修)定;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应根据技术导则制(修)定。
3.2 规划要素 plan component
指规划方案中的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建设(或实施)时序,以及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