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系指以石油和石油气(包括天然气和炼厂气)为原料,从事炼油、化工、化纤和化肥生产以及相关的储存、运输、科研等建设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 引用标准
HJ/T 2.1-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 2.2-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
SH 3024-9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3 术语
本标准所列术语,是专为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使用的。
3.1 依托单位
建设项目在原料供应、公用工程、储运或环保治理设施部分或全部依托的企业,则称该企业为依托单位。
3.2 以新带老
通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对依托单位原有的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逐步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一般称“以新带老”。
3.3 废水
3.3.1 工业废水:生产过程中使用后排放的或产生的水,这种水无进一步利用的价值,但不包括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即石油化工行业称之为假定净水、清净下水或净下水的水。
3.3. 2厂区生活废水:生产企业中各生产装置、车间、单元、设施内人员活动过程中排出的废水。
3.4 燃烧废气 在加热物料和发生蒸汽的过程中,煤、油、气等燃料燃烧时排放的废气,如加热炉、锅炉等排放的废气。
3.5 工艺废气
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并排入大气的废气。
3.6 单位排放量
单位产品或加工单位原料的污染物排放量。
3.7 工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