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敏感区
指评价范围内按GB 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3.2 常规污染物
指GB 3095中所规定的二氧化硫(SO2)、颗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一氧化碳(CO) 等污染物。
3.3 特征污染物
指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3.4 大气污染源分类
按预测模式的模拟形式分为点源、面源、线源、体源四种类别。
点源: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
面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
线源: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
体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
3.5 大气污染物分类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物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径小于巧1m的颗粒物污染物亦可划为气态污染物。
3.6 排气筒
指通过有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种类型的装置,包括烟囱、集气筒等。
3.7 简单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 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