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香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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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精检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2.2)与食品用香精辅料(2.4)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2.2食品用香料
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
2.3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分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中必定含有非酶褐变产物。
2.4食品用香精辅料
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等)。
2.5对照品
企业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鉴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的特定物质。
2.6液体香精
以液体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7乳化香精
以乳浊液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8浆膏状香精
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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